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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潜江市2018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10-10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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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镇、办事处安监局(站):    

为做好我市2018年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经研究,市安监局制定了《潜江市2018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潜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8日


潜江市2018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学构建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烟花爆竹经营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布点规划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总原则。通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方案的实施,使我市经营单位布点更加科学合理,夯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基础性工作,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布点规划数量

本着从严控制数量、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全市(禁鞭区以外)人口分布因素,我市确定各区镇处烟花爆竹零售布点控制数量的要求:1、每个行政村设1家,大的行政村布设2家;2、镇区(禁鞭区以外)最多设8家;3、禁鞭区不设零售点。

三、布点规划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申办工作,严格按照零售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重点抓好安全条件的审查,并与安全教育培训相结合。从源头上、管理上严格把关:

1.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2.各镇区设立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村组实行长期零售点专柜销售,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专店销售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专柜销售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主要负责人、销售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合格。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零售经营点与合法烟花竹批发公司签订烟花爆竹购销配送协议。

7.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办材料

各区镇处安监局(站)代为申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统计表

(四)负责人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第(一)、(二)、(三)项文书样式以市安监局监管科提供为准。其中第(三)项除上报纸质版外还需将电子版报市安监局行政审批科。

五、布点规划实施

各地根据本规划布点方案,具体负责辖区内零售经营户布点规划的组织工作。

(一)发布通知。各地在2017年9月25前在辖区内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关于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办的通知,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

(二)报名登记与现场核查。2017年9月25日至2017年10月31日,申请人在所辖地安监局(站)登记。各地要按规划方案控制布点数,上报市安监局,申请数量如超出规划控制数的,优先考虑专店经营或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常年经营户及经营场地开阔、安全条件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各地安监局(站)对申请人的经营现场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并如实填写审查意见。

(三)培训。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户,市安监局将组织进行安全知识培训,要求参加培训人员必须是申请人本人,不得代培代考,参加人员需培训合格。

(四)颁发许可证。2017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各地将申领材料报送市安监局行政服务窗口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六、实施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布点规划工作,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切实做好调查摸底、发布公告和初审登记等工作。

(二)凡经现场条件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人获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

(三)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一证多点、异地销售、异地储存、超量储存、不得擅自降低安全经营条件。市安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零售许可申请人不得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一旦发现,市安监局将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联系人:吕伟,电话:1890722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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